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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地税发[2009]15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5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53号                                            2009.8.3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6号)和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7号)、《关于经济适用房转为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办理程序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8号)、《关于购置新房、二手房用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相关问题的通知》(渝危改办发〔2008〕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税收政策
(一)凡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委托开发商新建安置房或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对开发商收取的代建工程款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凡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拆迁安置的,比照委托代建模式,对原房产所有权人收取的款项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主城各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是指由主城各区政府授权,专门从事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片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单位。
(四)拆迁安置房必须是用于安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6号)确定的改造范围内拆迁户的房屋,且仅限于住宅,不包括非住宅。
(五)新建安置房或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项目,必须经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

二、审核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审核工作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和各安置房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负责。
(二)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购买二手房用作安置房的,由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负责审核,此外均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负责审核。

三、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一)办理新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以及购买商品房用作安置房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纳税人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审核表》(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下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税收证明单》(附件2)通知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单落实相应政策,并通知房产权籍管理部门准予过户。

(二)办理购买二手房用作安置房相关涉税事宜的程序
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直接向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手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营业税的科室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单(格式由各区局制定),通知房交所准予过户。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新建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相关涉税事宜所需资料:
1.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与纳税人(受托代建方,下同)签定的委托代建协议;
2.市建委关于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的项目批复(属于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提供市建委同意经济适用房转为安置房的文件);
3.安置户情况统计表(附件3)(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纳税人因未安置完而无法提供完整安置户情况统计表的,由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提供拟安置对象的证明。)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审核表;
5.纳税人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购买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相关涉税事宜所需资料:
1.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与纳税人签定的委托代建协议;
2.安置户情况统计表(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纳税人因未安置完而无法提供完整安置户情况统计表的,由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提供拟安置对象的证明。)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审核表;
4.纳税人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购买二手房用于拆迁安置相关涉税事宜所需资料:
1.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购买的二手房名单;
2.安置户情况统计表(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协议备查)。(因未安置完而无法提供完整安置户情况统计表的,由区政府下属危旧房改造单位提供拟安置对象的证明。)

五、发票及财务核算问题
(一)纳税人移交安置房并收取相关款项时,可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收款凭据,不具备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由项目(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开票。所有安置房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
(二)纳税人开发的项目中既有商品房又有安置房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政策。

六、本通知从2008年11月27日起执行。

附件(略):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审核表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税收证明单(适用新建及经济适用房转安置房)
3.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户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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