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1]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152号 2011-9-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10月份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改革试点工作及收入目标任务,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征收工作组织领导。由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复杂、繁重、社会敏感度高,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成立征期征收工作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和征收责任,全面抓好征期存量独栋商品住宅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工作。
二、充分做好征期征收工作准备。各征收单位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认真开展征收人员税收政策、软件操作、业务技能等学习培训,稳定上线运行个人住房房产税管理系统,确保征期税源管理、数据采集、税款申报、税票开填、税款解缴等环节的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征期纳税服务工作。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作为担负征收职责的地税部门,面临直接向自然人征收税款的突出矛盾,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各征收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在征收大厅要公示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为纳税人随时就近申报纳税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全力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征期税款及时征缴入库。
四、严格执行纳税信息保密安全制度。逐户建立应税住房税源档案,加强纳税基础信息资料管理,按照规定权限,由专人负责本区及主城区纳税人家庭应税住房情况查询,严格执行纳税信息的保密安全制度,保护纳税人隐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
为加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确保今年10月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巩固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是国务院授权市政府的一项改革试点,搞好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不仅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市局和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领导负责、全体行动、全力以赴、任务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认真抓好今年10月份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的征收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任务
市局刘有恒局长、廖涛书记对全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负总责,市局领导划定责任片区(见附件2),分别为对口联系单位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的责任领导,市局领导分管的处室为责任处室。董泽明总经济师及财产和行为税处负责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具体牵头协调工作。
征期中,市局领导及相关处室每周至少一次深入联系单位,实时掌握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情况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10月20日前,财产和行为税处每周向局领导报告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情况;10月20日后,每天向局领导报告征收情况。
各征收单位一把手对当地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负总责,所有区局领导划定责任片区,实行对口联系负责制;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将任务分解到人,实行定员定户、责任包干,确保不留征收死角。
三、工作步骤与方法
今年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征期前工作准备(9月底前)
1.摸清税源。各征收单位要主动联系国土房管部门,摸清辖区内存量应税住房的税源情况,重点要对市局下传的在1月28日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办证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处理: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没有办证的房产,要将其纳入应税范围;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的房产,要进行跟踪管理。
2.再次发放纳税通知。对前期未送达和已送达但未回复的纳税人,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再次发放纳税通知书;对前期已送达并回复的纳税人采取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纳税人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的有关事宜。各征收单位在发放纳税通知或进行纳税提醒时,应告知纳税人具体经办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3.政策宣传。从9月开始,由市局牵头,借助电视、网络、报刊、电台等进行为期两个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宣传;各征收单位也要结合当地的情况,采取短信提示、物管提示、张贴海报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了解政策,主动申报纳税。
4.软硬件保障。市局信息中心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对全市流动办税服务车进行调配,保障有征收任务的单位的流动服务用车;其他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各征收单位应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征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征收窗口的硬件设备、库存票据等进行清理,确保征期正常开票;要加强与房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主动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管公司进行联系,争取工作支持。
(二)征期征收与催报(10月1日—10月31日)
各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征期的纳税服务和应急处理工作,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开设政策咨询电话,并在征收大厅设置政策咨询服务台,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二是在征收大厅设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专用窗口,开通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要充分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和移动POS机的优势,在纳税人居住地设置征收点,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四是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来现场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提供预约纳税服务、远程申报纳税等个性化服务,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五是根据征期征收工作需要,10月份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要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六是对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对征期最后3天前尚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要进行催报催收。
市局和各征收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征收期间,注意加强舆情监控。各征收单位应加强与公安、物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发生恶意抗税等重大事件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必要时请公安部门界入,维持个人住房房产税正常纳税秩序。
10月20日前,各征收单位每周一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告上周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情况;10月20日后,每天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告情况。(详见附件3)
(三)欠税追缴与工作总结(11月1日—11月30日)
征期结束后,各征收单位应认真清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申报纳税情况。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组织力量进行催报催缴;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依法采取阻止出境、媒体曝光、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需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市局同意后执行。
各征收单位应及时总结征收工作情况,总结应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各征收单位应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涉及的人工、软硬件投入,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进行统计。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工作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通过AIS上报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四、保障机制与工作要求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工作作为一项专项工作,纳入今年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责任领导及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对口联系单位的检查和督导,市局将定期对各征收单位的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征收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形成合力,确保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局相关处室要做好本次专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安排,各征收单位要为一线征收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四)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纳税人信息保密规定,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五、及时报送征收情况。请各征收单位按照市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存量独栋商品住宅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方案
2.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督导工作任务分配表
3.存量独栋商品住宅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