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3]16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163号 2013-11-2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中,自建是指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行修建唯一住房的行为;
免征营业税是指在销售时同时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
解读:
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重新明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此次财税[2013]62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重新明确。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都是为了衔接已失效或执行到期政策。其中,第二条规定因为财税字[1999]210号文已在201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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