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科委发[2009]74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科委发[2009]74号 2009.05.25
提示——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2]156号),本法规自2012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我市情况,现就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要求,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要求申请企业出具重庆市以上(含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企业开具统一格式的“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见附件1),申请企业据此将研究开发项目报请市科委鉴定。
二、报请市科委鉴定时,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2);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3);已列入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申请书和任务书复印件;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已列入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的,需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
5、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已列入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计划项目并结题的,需提交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三、鉴定材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科技管理工作的部门核查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鉴定材料须一式四份
特此通知。
附:1. 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4.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略)
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
附件1: 提供鉴定意见书的通知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现因审核你单位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请你单位提供重庆市以上(含重庆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你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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