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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2-20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经市局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执行。2014年1月,该公告具体规定上挂市局外网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次完善。

  公告主要内容:
  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公告政策解读:
  单位和个人转让房产(包括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清算以及单位和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时间为判定标准,2014年4月1日之前认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核定征收认定时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核定认定并告知纳税人的时间(如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通知书下发时间)。

  个人转让住宅类房产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单纯的土地转让不适用核定征收,因此,对此两类情形不作核定征收率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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