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建设一支适应全市国税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教师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863号)精神,结合我局干部教育培训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教育处)。
附件:1.重庆市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候选人员申报(推荐)表
2.重庆市国税局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登记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1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实现系统内培训师资资源共享,为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提供师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是指来源于全市国税系统的领导干部及业务骨干,经选拔聘任为兼职教师的人员,主要承担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市税干校”)和各区县国税局及直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市局成立兼职教师人才库选聘小组(以下简称“选聘小组”),由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局教育处、人事处、市税干校及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主要负责兼职教师人才库的选拔、评聘工作。
第四条 市税干校负责兼职教师的培训、教学、教研、业绩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局教育处负责兼职教师人才库的选拔、调配、考核、表彰和教学科研指导。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选拔工作由选聘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按照税收业务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相关法律类和综合管理类(含政治与廉政建设、综合知识与能力等公共知识)等专业类别选拔。
第七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坚定的政治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精通某个或几个税收业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能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教学水平较高。热爱税收教育事业,掌握一定的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技能;授课方式新颖,实际教学能力、水平和学员评价较高,效果较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候选人员申报(推荐)表》(附件1)。
(二)初审推荐
申请人属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报市局选聘小组(教育处)。
申请人属市局机关处室的,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资料报送市局选聘小组(教育处)。
(三)考评初选
市局选聘小组通过考评等形式,对各单位推荐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候选人员进行初选,确定市局兼职教师人才库候选人员名单。
(四)审定公布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市局发文确定全市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名单。
(五)颁发证书
市税务干部学校向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颁发“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兼职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根据兼职教师专业方向及讲授课程,市税干校将兼职教师归口到相关教研部,参与课程开发、编写课件及试题、承担教学培训任务,提高兼职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根据教育培训需要,市局适时组织举办兼职教师培训班。优先选派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参加总局、市局举办的业务骨干、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兼职教师挂职支教机制。根据培训工作需要,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到市税干校挂职支教1-6个月。挂职支教视同岗位工作经历对待,支教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支教期间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培养优秀兼职教师作为改进和加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和引导基层业务骨干走上培训讲台,支持兼职教师参加教学教研活动,为干部的成长成才提供平台。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市局教育处、市税干校建立兼职教师人才库电子档案,记载兼职教师基本情况、业务专长、讲授课程等信息并在系统内公布,实现重庆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兼职教师人才库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由市税干校统一安排。市税干校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建立兼职教师教学教研管理办法和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制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提高学校承办的各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第十五条 各区县局及直属单位聘请本单位以外兼职教师人
才库人员承担培训任务,应向市税干校提出需求,由市税干校统筹安排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市税干校应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和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市税干校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组成讲师团,为区县局在职在岗培训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应高质量完成市税干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兼职教师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兼职教师教学工作,统筹兼顾,创造条件,确保兼职教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经市税干校安排在本校或到系统内其他单位授课,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兼职教师参加市税干校组织的兼职教师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每次授课后,聘请单位应据实填写《重庆市国税局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报送市税务干部学校备案,以便对兼职教师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立并稳步推行兼职教师考核、评价、激励等制度。定期对兼职教师实际培训能力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兼职教师评选,由市局对优秀兼职教师进行表彰。
市税干校遴选专职教师,原则上从兼职教师人才库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选聘调整工作由市局选聘小组组织实施。
兼职教师人才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整出库:
1.不履行兼职教师职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组织交给的教学任务的;
2.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3.工作发生变动,不宜承担培训工作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兼职教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教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渝国税发[2000]45号)、《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办发[2008]6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重庆市国税局兼职教师授课情况登记表.doc
重庆市国税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候选人员申报(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