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规定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规定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2-27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强制要求涉税鉴证,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如下:
一、《公告》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防范税收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发生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时,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二、《公告》原第一条作为第二条,并修改为:“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可按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或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按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且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或当年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弥补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年度纳税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三、《公告》原第二条作为第三条,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工作,不得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自主权。”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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