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5〕44号 2015.7.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弘扬善行美德为导向,以保障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和强化监管并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不断优化慈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体系紧密衔接,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有所创新,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富民兴渝的重要力量。
二、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一)培育慈善意识。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在全社会普及慈善理念,倡导慈善行为。要把公益慈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和“富民兴渝贡献奖”的评选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二)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构建慈善文化价值理念,将慈善文化与传统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和传播文化等各种文化相结合。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强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从而培养公民参与慈善的社会责任感。
(三)打造慈善品牌。积极开发慈善资源,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培育具有重庆特色的优质慈善品牌,面向城乡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广泛开展慈善成果展示、专家讲座、慈善晚会、慈善募捐等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展现慈善风采,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品牌。
(四)加强慈善宣传。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理念,宣传典型慈善人物事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结合实际开展贴近群众的各种慈善宣传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引导各类企业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愿捐款捐物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展、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民政、银监、证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试点工作,重点探索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通过规范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孤等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人群需求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的统计,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卫生计生、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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