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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04-10

税计划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要求,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管理,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地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地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地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地方税收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地税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地税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地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地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地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地税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地税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应按限期、限额(限期10天,限额1000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

   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按限期、限额(限期30天,限额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解缴迟延的,由地税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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