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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2015年度关联申报等事项的提示

2016-04-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纳税人填报2015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资料,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减少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自觉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一)应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关联申报的报送时间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申报的填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依次为:《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七)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废止。

若纳税人当年无关联交易发生,但是属于应进行关联申报企业范围的,仍应进行关联申报,在如实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后,其余附表进行零申报。

二、同期资料准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上述金额不包括纳税人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2.无论是否达到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的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均应准备同期资料的纳税人:

(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在当年出现亏损的纳税人。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纳税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处于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跟踪管理期内的纳税人。

(4)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纳税人。

(二)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应当从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三)准备、提交和保存同期资料的时限要求

1.准备时限:

纳税人应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将同期资料准备完毕。

2.提交时限:

纳税人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2015年度同期资料应在2016年6月20日前提交给税务机关。

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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