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6]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6〕52号 2016-05-1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以下《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深化国地税合作渠道,有效防止零星分散地方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地税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业务地方税费征管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是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落实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方式的实际,合作开展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形成合力。 二、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管的主要方式。 2015年以来,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大国地税合作办税力度,已初步构建起“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模式。结合营改增推进后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及地方税费征管实际,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已实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方式的,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国地税“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使用各自征管系统、各自税收票证开具税票,待申请人解缴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 (二)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未实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派”、“共建”、“共驻”合作办税方式的,地税部门将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征收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使用国税部门金税三期系统、使用国税税收票证,由国税部门进行统计核算。国税已实行自助办税代开发票的,在系统中增加启用代征地方税费功能,使用国税税收票证,由国税部门进行统计核算。 代开发票涉及地方税费的代征税款协议由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签订。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已签订代征协议的继续有效,未签订的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完善委托代征程序。 (三)在国地税对应的管辖区域内,国税部门将代开发票委托第三方委托的,地税部门同时将代开发票地方税费的征收委托相同的第三方代征。地税部门应按照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的要求作好相关代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结合本地办税服务厅合作办税实际,主动沟通,积极商讨相同管辖范围内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办法,及时确定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的方式。一经确认征收方式,相关部门应积极协作,细化落实责任,在2016年5月1日前作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的各项工作,确保营改增之后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平稳进行。 (二)及时汇报,加强宣传。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征收工作是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构建新的地方税费征管格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应主动联系财政部门,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争取支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外宣传力度,及时赢得纳税人对转变原有管理方式的理解和支持,为代开发票地方税费的征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区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税务干部代征业务的培训,做好应急预案,防止负面舆情和恶性事态出现。 (三)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营改增后,市地税局将出台新的代开发票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标准。各区县地税局应加强对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和国税代征实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确保政策理解一致。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和国税接受代征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征收率标准,不得擅自变通,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公平性。 (四)收集情况,及时反馈。国地税合作开展代开发票 地方税费的征收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在推进此项工作之中,各地应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对在合作开展地方税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对应的市地税局、国税局反馈,以便市地税局、国税局会商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2日 重庆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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