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7]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7]31号 2017-8-1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 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已有规定执行。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所需的申报材料及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建立项目公共电子档案,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有关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采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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