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高法发[2000]1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高法发(2000)16号 2000-02-19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接此文后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月30日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应当依法定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的普通发票25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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