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6-15
根据《2017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现将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按照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
二、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
三、重庆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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