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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府[201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201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府[2019]3号       2019-3-18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务院通知对进一步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紧密结

  合重庆自贸试验区实际,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支持措施。同时,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强统筹谋划和改革创新,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提高重庆自贸试验区发展水平。

  二、细化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任务分工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作为当前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工作,紧紧围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4个方面,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对接,针对适用于重庆自贸试验区的措施,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措施、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推动相关措施尽快落地,切实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统筹协调

  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地的绩效开展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和开放平台要积极主动作为,抓好国务院有关支持措施的落地承接和项目匹配工作,开展压力测试,加快新动能培育。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要及时报送重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任务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措施任务分工

序号 国务院支持措施 落实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 1.推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落地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2019年6月底前
2.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关政策,对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比例不再作要求。
3.推广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的具体措施,推动人才中介业发展。
2 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1.保障自贸试验区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按“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多渠道及时保障自贸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底前
2.优先安排自贸试验区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供地。
3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1.下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各板块负责审批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在向自贸试验区两江板块下放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基础上,进一步向自贸试验区全域下放。
4 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 1.加快《推进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实施方案》落地实施,在两江新区、高新区等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试点。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
5 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1.将外商投资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建筑企业的资质许可审批权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各板块。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由自贸试验区各板块对建筑企业资质许可进行初审和监管,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6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1.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管理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明确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不受投资比例限制,落实改革要求。
7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1.研究出台自贸试验区内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管理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范围限制,落实改革要求。
8 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推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落地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   2019年6月底前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不再作要求。
9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1.执行《重庆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底前
2.对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对其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予以批准。
10 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1.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资质。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19年6月底前
2.支持已获得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
11 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 1.深化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持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工作。 重庆市税务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2019年6月底前
2.简化出口退税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依托数据共享、信息交互机制,直接从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30个项目,不再向纳税人单独采集。
12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 1.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委托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各板块。 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启动自贸试验区各板块自主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
13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 1.在自贸试验区核心区内的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设立商标受理窗口。 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底前
2.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及市内外企业商标注册就近申请、快速审查、及时确权等提供便利。
14 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1.在自贸试验区江北板块设立重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 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底前
2.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商标质押登记手续,并提供商标质押融资服务。
15 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 1.加强国家关于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限制的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用好该政策。 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底前
2.抓好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降低分数线和设立条件放宽等专利代理机构改革试点政策在自贸试验区落地见效。
16 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 1.引导有意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自贸试验区外企业,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203号公告(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向商务部等相关国家部委申请开展飞机保税维修业务。 市商务委 重庆海关、市财政局 2019年6月底前
2.协调自贸试验区内机场海关等单位对区外“两头在外”航空维修实施保税监管,积极发展航空维修业态。
17 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 1.在创设铁路提单及跟单信用证基础上,实现提单运用的批量化、常态化。 市商务委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高法院、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019年12月底前
2.推动国际陆路运输单证标准化体系建设。
3.推动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增强铁路提单在境外市场的融资结算功能。
4.形成支持“铁路提单”物权属性的司法判例。
5.加强区域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广泛推广和应用铁路提单。
18 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充分发挥已获批试点企业(平台)示范带动作用,吸引更多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进口车商、供应链企业和平台型公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 市商务委   2019年4月底前
19 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 1.推动完善更新业务系统,适应“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需求。 市商务委   2019年6月底前
2.待商务部业务系统完善后,统一向商务部申请下放管理权限,并向有需求、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板块开通管理权限。
3.对相关管理和审核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20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 1.加快自贸试验区内进口商品分销中心、跨境电商、外贸企业综合服务等贸易平台建设。 市商务委 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12月底前
2.依托现有海领国际工程机械交易中心、海领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重庆市国际工程机械和肉类产品交易中心等项目建设,促进交易市场转型升级。
21 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 1.启动重庆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市文化旅游委 重庆海关 2019年9月底前
2.对文化市场重点领域进行科学规划,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自贸试验区投资和经营。
3.打造国际性艺术品交易市场。
4.推广西永综合保税区文化艺术品保税仓储业务经验,在保税港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支持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开展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
5.简化外籍艺术人员来渝演出及艺术培训等工作签证办理手续并缩短办理时限。
22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 1.联合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等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 重庆海关 重庆银保监局 2019年6月底前
2.加强关税保证保险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办理流程以及通关便利优势等的宣传解读,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企业,推动政策运用。
23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 1.推动标准版航空、铁路舱单功能在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落地实施。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重庆海关、民航重庆监管局、市交通局、重庆铁路办事处 2019年9月底前
2.逐步实现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舱单的100%全覆盖。
24 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 1.推进《重庆海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保税仓储监管操作指引(试行)》《重庆海关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监管方案》落地实施。 市商务委 重庆海关 2019年4月底前
2.推动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在达标企业的常态化运用。
3.推动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政策在除铁路口岸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的自贸试验区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落地。
25 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 1.依托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探索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重庆海关 2019年9月底前
2.以国家口岸办在重庆试点标准版铁路运输项目为契机,优先推动中欧班列(重庆)和“陆海新通道”信息共享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落地实施。
26 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 1.根据重庆外贸发展实际,促进国家口岸办优先审理重庆自贸试验区申报项目,力促口岸开放。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重庆海关 2019年6月底前
2.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果园港等口岸开放。
27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1.认真落实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政策。 市药监局 重庆海关 2019年4月底前
2.在两江板块、西永板块政务大厅增设备案业务,办理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发放、用户注册纸质资料和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事宜。
3.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和工作制度,加强与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备案管理。
28 支持利用中欧班列(重庆)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 1.加大客户开发力度,优化中欧班列(重庆)铁路专线产品,持续推进中欧班列(重庆)出口运邮规模化。 市邮政管理局 市交通局、重庆海关 2019年6月底前
2.提升重庆国际邮件互换局铁路口岸中心运营能力。
3.继续引导其他省市国际邮件总包转关至重庆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发运。
4.逐步推进中欧班列(重庆)回程运邮常态化。
5.依托中欧班列(重庆)运邮渠道,将重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国际水陆路邮件集散中心,努力实现“四个通道”定位。
29 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1.争取增设生物制品进口功能尽快落地。2.做好首次进口药品通关及检验相关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增设首次进口药品功能口岸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全力做好对接和落地工作。 市药监局 重庆海关、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019年9月底前
3.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规定》等,对首次入境药品和生物制品进行严格监管。
30 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 1.落实《重庆自贸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 重庆银保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加强政策宣传,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各类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相互保险、自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31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 1.加大《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推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对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32 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1.加强政策宣传,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代客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推动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33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 1.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以人民币NRA账户为载体,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境外投资者赴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等跨境人民币业务。 人行重庆营管部 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加强政策宣传,促进银企对接。
34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1.支持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融资需求。 人行重庆营管部 市政府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加强政策宣传,促进银企对接。
35 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1.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将其他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重庆银保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加强跟踪了解,做好政策研究和储备,积极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相关交易所。
36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1.加强政策宣传,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重庆证监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底前
2.指导区内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沪港通、深港通业务。
37 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1.认真落实《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推进自贸试验区资产证券化业务。 重庆证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6月底前
2.指导区内金融机构对符合证券化条件的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8 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 1.认真落实企业灵活用工政策,下一步做好加大政策宣传、扩大政策效应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   2019年6月底前
2.在更多领域探索用工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9 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将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及时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各板块相关职能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   2019年6月底前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管服务,推动各板块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机构审批等情况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40 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 1.待国家出台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后,及时制定实施细则。 市教委 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底前
2.推动市内高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教学培养计划所需的实习实践机会。
3.允许外国留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在校内勤工助学。
41 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 1.进一步明确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非诊疗性中医治未病的具体条件。2.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争取将中医治未病纳入职称考试专业目录。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6月底前
3.自贸试验区内公立医院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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