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8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8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2020-09-09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用户绑定、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源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等11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8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9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8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用户绑定
市内报验登记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绑定报验企业成功后,分别允许添加一名“税跨报经办人”。市内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绑定成功后,分别允许添加另外一名“跨区税源办税人”。
二、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新办纳税人套餐”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后,在系统认定增值税后,自动发起附加税(费)认定,附加税(费)认定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认定的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缴款期限、有效期起止与增值税一致。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功能,解决了备案信息中《投入产出法计算表》《成本法计算表》《直接购销计算表》《不构成实体计算表》中“耗用农产品名称”为空时,纳税人不能自行申报的问题。
四、资源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新增“资源税申报(2020)”功能菜单。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0年9月1日及之后的,可通过此功能进行资源税申报;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通过“资源税申报(2016)”进行资源税申报。
五、印花税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征收品目为“资金账簿”、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5月1日后的印花税时,“减免性质代码”一栏自动带出“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减免税额,纳税人可对该减免性质代码进行修改,但不得为空。纳税人在申报征收品目为“其他营业账簿”、税款所属期在2018年5月1日后的印花税时,“减免性质代码”一栏自动带出“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减免税额,且不可修改。
六、车辆购置税申报
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若与车辆购置税所属税务机关已签订银税三方协议,可以选择三方协议方式缴纳税款。
七、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大企业”归类管理的,在办理财务报表报送时,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三种会计制度类型时,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月报或季报)、现金流量表默认为必报项。
八、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
在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下新增“源泉扣缴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功能,当扣缴义务人需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时,可通过此功能完成合同信息采集或者信息变更。
九、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
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待办任务中设置提醒:“请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以免影响机构信用积分”,纳税人可通过提示直接调转到“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功能。
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
未报送专项业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待办任务中设置提醒:“请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以免影响机构信用积分”,纳税人可通过提示直接调转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功能。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功能采集“房屋信息”或“土地信息”时,新增“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减免性质代码。但若纳税人已存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任一项有效减免核准信息的,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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