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19年第一期]
特别提示
针对近期专家信箱收集到执业人员提出的专业问题,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相应解答。
本专家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等,仅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问题1:函证的内容包括哪些?
解答: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基础上,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式。
函证的内容一般涉及下列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额、可用余额、重要合同信息、重要交易信息等):(1)银行存款;(2)交易性金融资产;(3)应收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应收款;(6)预付账款;(7)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8)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的金融资产(如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等);(9)债权投资(含一年以上到期的委托贷款等);(10)其他债权投资;(11)长期应收款;(12)长期股权投资;(1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4)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15)短期借款;(16)交易性金融负债;(17)应付账款;(18)应付票据;(19)预收账款;(20)其他应付款;(21)长期借款;(22)保证、抵押或质押;(23)或有事项;(24)关联方交易;(2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等。
问题2:函证有哪几种方式?各种方式的主要关注事项有哪些?
解答:函证的方式一般包括: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
1.邮寄方式。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审计人员必须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方的联系方式后,独立寄发询证函,并确保回函直接寄到审计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或独立使用快递公司,不应由被审计单位人员代发函证,也不应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邮递设施、系统等发出函证。
2.跟函方式。跟函,是指审计人员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同下亲自将询证函送交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跟函的方式能够获取更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询证者要求审计人员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同,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递交函证、交流信息、取得回函等环节不得由被审计单位员工替代执行。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形式函证。如果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形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审计人员发送电子形式函证的被询证人员,应是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往来密切的人员,可以查询到被询证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往来邮件,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并核实被询证人员邮箱后缀等信息与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关联。此外,应要求被询证人员必须使用与被审计单位有日常业务往来的邮箱将回函邮件直接回复到审计人员等。
无论采用哪种函证方式,审计人员均应将反映控制函证收发全过程的相关工作记录和外部证据完整地保存于审计工作底稿之中。
问题3:一般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实施银行函证?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情况通常应具备两个条件:(1)有充分证据表明该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2)有充分证据表明与该银行账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这两个条件,实务中很难完全满足。因此,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执业规范都要求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在极少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直接获取到某银行账户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的充分证据,进而判断该银行账户可以不实施函证程序,则必须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清楚记录职业判断过程、相关原因理由及已执行的除函证之外的审计程序。
例如,在对某大型企业审计时,审计项目组检查了被审计单位的纳税专户期末余额的相关证据,获取了税务机关相关文件以及与该银行账户相关的其他文件,了解到纳税专户是专门用于存入用于纳税款项并上交税金的账户,不能通过转账支票向外转出资金,不能进行除上缴税款之外的其他资金划付业务。审计项目组通过网银查询该账户余额和发生额,与银行日记账的余额及发生额核对一致,实际发生额与税收缴款书等凭单记载的合计金额一致。同时,审计项目组关注到该企业纳税专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远远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因此,注册会计师判断该纳税专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以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并在审计计划和货币资金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判断理由及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进行了记录。
问题4:对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可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解答:对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实施函证的银行账户,可执行的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程序,充分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以及获取的支持该理由的相关证据,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2)获取该账户截止到年末的银行对账单和次年1月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期末余额,对大额、重要未达账项实施审计,确定其合理性和期后收付款记录等情况;
(3)实地查看该账户电子银行网上记录,核对相关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所查阅的信息,应取得查看记录截屏,并记录查看过程,由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出纳员、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4)获取被审计单位信用报告,检查该账户是否存在银行借款、质押、担保等相关信息;
(5)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并结合存货、往来款项、销售等重要项目合同协议相关资料,双向检查该账户大额发生额。
除上述外,注册会计师还应结合总体风险评估来确定其他适当的审计程序。
问题5:客户的网银信息查询能不能替代银行函证?网银查询能否实现函证需要实现的审计目的?
解答:目前,有部分事务所认为网银查询信息足以证明银行存款的真实性。他们认为在客户的网银系统上,存款的余额和发生额是唯一的、历史的、不可改变的,不管以哪台电脑登录、不管是谁来登录、不管在哪里登录、不管是什么时候登录,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可以真实完整的反映客户该账户的相关信息。
对此,需要重点提示的是,网银查询获取的相关信息有限,银行函证的内容不仅包括银行账户余额,还包括银行借款、已注销银行账户、委托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信用证、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银行托管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等重要信息,同时还需要银行对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网上银行查询可以作为银行存款审计程序的一部分,不能完全替代银行函证程序,不能完全实现函证程序需要实现的审计目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网银执行查询时,还需要确保登录的是真实有效的网银系统。
问题6:银行询证函中企业无相关记录的事项,询证函应如何填列?
解答:实务操作中,各银行对银行询证函中企业无相关记录事项的填写要求各不相同。有的银行要求无相关事项,必须划线,否则不接受函证,有的银行直接在划线处直接回复“不询”。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无相关函证事项填写要求也不尽相同,无借款、担保等事项,有的要求无相关事项不能划线(必须空着,划线视为不对相关事项实施函证),有的认为必须划线,未划线视为不规范,存在缺陷等。银行询证函应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内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的要求填写。对于银行询证函中企业无相关记录的事项,可以填写“本公司记录中无此项,请贵行确认”,或者填写“无”。如函证结果不能达到审计目标,还需要补充实施或有事项等其他审计程序。
问题7: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未对函证的收发进行控制,也未在底稿中保留收发函的控制记录,是否恰当?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据此,注册会计师为确保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应对函证收发实施控制,对函证收发控制的相关证据如快递单、信封或跟函记录等应保留在工作底稿中。如果未对函证的收发进行独立控制并在底稿中保留收发函的控制记录,函证程序和审计底稿记录存在瑕疵,应重新执行函证程序或者其他相关替代审计程序。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统一使用函证中心或类似的系统控制措施统一实施函证收发管理。在此情况下,相关控制证据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中心或类似的控制系统安排适当人员统一管理,以便调取审验。
问题8:如何对银行存款函证收发实施控制?
解答:银行存款函证收发必须由审计人员控制,实施的相关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
(1)做好函证收发记录,记录函证收发方式、时间及过程。
(2)如果审计人员亲自前往银行函证,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前往某地某处进行函证,并复印留存在底稿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在介绍信复印件上签字。审计人员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审计人员通常应编制亲往函证工作记录或类似工作底稿,记录上述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在现场实施函证时,应观察处理询证函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其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审计人员应在亲往函证工作记录中记录跟函时间、函证人员信息、银行地址、银行接待人员姓名、职位、电话及员工卡号等信息,并对函证、函证人员和银行拍照留存。涉及异地亲往函证,还应将差旅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等留存在底稿中。
(3)如果以快递方式收发函证,审计人员应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或独立使用快递公司),不应由被审计单位人员代发函证,也不应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邮递设施、系统等发出函证。审计人员应记录收发函证的快递时间、快递公司和快递单号,在底稿中保存发出函证的回执和收到函证的快递信封或其他有效单据,将快递单据原件放入底稿中。注册会计师还应核对收到的回函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否为同一份函证,核对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银行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名称、地址一致,核对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银行的地址一致。
问题9:在检查中发现,对于银行存款科目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往往只是直接实施函证程序,而忽视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有哪些迹象表明银行账户可能存在舞弊风险?
解答:以下迹象可能表明银行存款可能存在舞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余额较大且与企业规模不相符,同时借款余额巨大,或者新增借款且承担高额利息,明显缺乏合理的商业理由;
(2)大额货币资金长年沉淀于活期账户,缺乏流动;
(3)存在长期或大量银行未达账项;
(4)受限银行存款占比较高;
(5)被审计单位与银行签署特殊的集团现金管理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
(6)被审计单位的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规模不匹配;
(7)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不符合通常可理解的逻辑;
例如,被审计单位大额收支频繁的银行账户所在的开户行距离被审计单位路途遥远,并且未开立网银;被审计单位在业务经营所在地以外的区域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且收支频繁;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数量与类似规模的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数量差异较大,且缺乏合理原因;
(8)被审计单位不能提供银行对账单或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风险;
例如,银行对账单显示通常对公账户不会包含的信息,如“积分”信息;银行对账单的格式存在可疑之处,编号重复或不连续,或者同一对账单或不同月份的对账单字体不一致;银行对账单显示的账户余额及发生额存在可疑之处,如被审计单位定期存单标识为到期自动本息合计转存,在所审计期间定期存款已经到期,应该按约定将本息合计金额再结转下一期定期存款,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对账单显示的存款金额仍是最初存入的本金余额。
对于已确认的银行询证函,也需要注意可能存在舞弊风险。例如,被审计单位在银行询证函上的签章多数情况下是被审计单位的公章,并不是被审计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银行询证函的银行确认章存在错别字;银行询证函的银行确认章的业务性质不符合函证业务特征,如“收讫”、“转讫”等;银行询证函的银行确认章的字体异常、字间距异常等;银行的印章一般为三角形章、方形章、椭圆形章等形状,注册会计师应核对其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单据上该银行加盖的确认章一致。
问题10:对定期存款需要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解答:对定期存款的审计,一般应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2)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同时,应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核对是否存在定期存款质押或其他受限情况;
(3)在监盘库存现金的同时,检查定期存款凭据。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定期存款,基于对风险的判断,应考虑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即检查定期存款相关单据;
(4)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开户证书原件,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或未提现)前原件的复印件。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对于质押借款的定期存单,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应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对于为他人担保的定期存单,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6)结合银行函证,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如账户信息、存期、利率水平,设定抵押情况等;
(7)根据前述对管理层定期存款商业理由及其合理性的询问,取得管理层对定期存款持有意图的声明,进而结合财务费用审计,测算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8)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等;
(9)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对定期存款是否充分披露,以及是否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进行了恰当的分类。
问题11: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不含外币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应当如何实施审计程序?
解答:审计中,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疑,可以参考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考虑实施如下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开立账户的管理控制措施;
(2)了解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的需要进行比较,判断其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越权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
(3)询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出纳等,了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等情况。必要时,获取被审计单位已将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声明;
(4)注册会计师亲自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5)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原始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内。
问题12:对被审计单位外币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应当如何实施审计程序?
解答:一般情况下,银行开立账户清单无法涵盖企业外币银行账户,因此对企业外币银行账户完整性往往是审计的一个难点。对此,我们首先应该从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境外收支业务的角度出发,从根本上判断存在外币银行账户的可能性。
其次,从国家管理层面来看,目前国内对于外汇交易以及外币账户的管理较为严格,《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规定,企业申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外币账户等均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同时,根据《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1]184号)第十条规定,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最后,从审计技术层面来看,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单位外币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在重大疑虑,或评估认为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除上述“问题11”中提及的程序外,还可以考虑进一步实施如下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结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中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浏览被审计单位外币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报告期内的外币交易明细,评价管理层披露的外币银行账户的数量、开户地点、外币交易规模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涉及外币的业务的规模,收付款趋势一致;
(2)向负责保管网上银行密钥(U Key)的人员获取被审计单位开通网上银行的账户清单,实地观察该人员登录被审计单位网上银行,打印相关银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清单,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检查其完整性;
(3)结合其他相关实质性测试,例如外币利息收入银行进账单显示的银行账户是否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外币银行账户的清单内;以及报告期内汇兑损益金额是否与管理层披露的外币账户和业务规模匹配;
(4)如果在实施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消除相关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一同前往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现场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外币银行账户情况;
(5)如果识别出管理层未披露的外币银行账户,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管理层了解未披露的原因,评价相关原因的合理性,是否显示存在舞弊或舞弊嫌疑,是否应当向治理层报告这一事项,以及这一事项对于审计业务或审计意见的影响。
问题13:在对银行存款实施审计时,是否能仅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有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查询,来实现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完整性的确认?
解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原则上可以查询到被审计单位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造成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1)某些银行没有及时更新该系统,导致查询得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有的已注销的账户可能在该系统中反映为没有注销,有的新开账户在该系统中可能没有反映;
(2)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验资临时账户、集团财务公司账户、信用社账户、外币账户等不在该系统中反映;
(3)人行清单显示的账户明细与报告主体银行明细账账户明细分类不尽一致。例如:人行清单可能只显示到一级账户,但实际上客户在该账户下可能有多个子账户,人行清单则未能完全显示。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执行函证、抽样核查收付款凭证等其他程序来验证银行账户完整性。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如果银行拒绝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或者称无法实施查询,注册会计师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与银行沟通的全过程,并对所有在报告期内曾与客户有过业务关系的银行实施函证;查阅客户的公章使用登记,检查其中是否有使用公章申请开户的情况,如有,检查该账户是否已列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
问题14:如何保证电子回函的有效性,如何证明回函的人是所函证单位的授权回复人?
解答:审计人员通常可采用如下程序增强电子回函的可靠性、有效性:
(1)核实回复人身份。通过业务合同(如有)获得授权回复人相关信息,通过业务活动往来邮件确认有权回复人的邮箱地址。如果客户有官方网站,还可通过官网核实相关邮箱的后缀等问题。当被询证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时,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邮件显示的电话信息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并做好电话询问记录。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2)仅使用审计人员的事务所邮箱发出并收回电子函证;
(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聘请信息系统专家协助确认电子回函的有效性。
问题15: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中实施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双向核对是否必要?
解答:一般情况下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当存在管理层舞弊时,会出现管理层为了特别目的隐藏个别银行记录的情况,且一般情况下被隐藏的记录均属于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重要事项。通过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的双向核对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发现此类重大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审计人员通常应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取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对账单,避免银行对账单被非法篡改。
问题16: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需要执行哪些审计程序?
解答: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一般可以考虑执行如下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获取被审计单位期末所有未销户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
(2)关注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内部控制程序,复核所有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编制是否正确。核查余额调节表上的对账单余额是否与对账单记录一致,核查余额调节表上的账面金额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上各个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3)重点核查未达账项,明确其性质。对重要的未达账项,均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并按照性质分别汇总。如对于企付银未付款项,核查被审计单位付款的原始凭证,并核查其是否已在期后银行对账单上得以反映;在核查期后银行对账单时,就对账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如支票编号、金额等,与被审计单位支票存根进行核对;对于企收银未收款项,审核被审计单位收款入账的原始凭证,并核查其是否已在期后银行对账单上得以反映等;
(4)对长期存在的未达账项,应将其作为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舞弊的迹象予以特别关注。了解此类未达账项长期存在的原因,获取相关依据。
问题17:审计中,如何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查询?网银查询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解答:目前,通过商业银行的网银,只能查询与该商业银行有关的电子商业汇票,即开票人/持票人通过在该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实施过票据行为的电子商业汇票,例如出票、收票、背书、被背书等。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时通过多个商业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需要通过每个商业银行的网银分别实施查询。网上查询程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包含但不限于):
(1)在资产负债表日验证被审计单位在该日实际持有的应收电子商业汇票余额。相当于对纸质商业汇票的实物监盘程序,可以作为对函证程序的补充;
(2)验证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开出的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及期末应付电子商业汇票余额,可以作为银行函证程序的补充或者替代程序之一;
(3)验证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末已背书未到期和已贴现未到期电子商业汇票余额,作为函证程序的补充或者替代程序之一。
审计实务中,建议查询时所有指令由被审计单位来操作,并注意观察被审计单位网上查询的整个操作过程,比如是否输入正确的商业银行官方网址;建议将被审计单位输入的查询网址记录下来或截屏保存,在不使用被审计单位网络的环境下,输入查询网址进行验证;确认被审计单位是否使用商业银行的专业版应用程序,或使用商业银行配置的USB KEY和数字证书,通过登录商业银行的官方网址或直接致电银行予以查证。
问题18:由于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太低,所以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这项理由是否合适?
解答:函证程序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之一,是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重要审计证据,审计业务收费低不能作为不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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