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9]119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综[2019]1194号 2019-6-24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2019年7月1日前,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按照原标准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减免政策及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财税〔2019〕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张力航;联系电话:555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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