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1号 2019-1-31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部门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 | 1.1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境外注册登记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事项时,需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2 | 税务登记证 | 2.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证明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2.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 | 不再提交。 | ||
2.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 | 不再提交。 | ||
3 | 身份证明 | 3.1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身份 | 不再提交。 |
3.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3.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户口本,证明该税务行政相对人为被拆迁地的实际居住人 | 不再提交。 | ||
4 | 许可证件 | 4.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证明材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4.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4.3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证明项目规划设计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 | 批复文件 | 5.1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核准设立证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强业务资格批复),证明主体身份。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5.2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需提交保障房相关文件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3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时,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证明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4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证明其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的批复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5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划拨决定书,证明规土等部门划拨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5.6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证明其主管部门对项目部的批复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6 | 建设项目证明 | 6.1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计算确定缴费金额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6.2行政相对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事项时,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证明项目规划设计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7 | 居住证明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若户口本未显示该税务行政相对人曾在被拆迁地居住,需提交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该税务行政相对人为被拆迁地的实际居住人 | 不再提交。 |
8 | 取款凭证或存折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拆迁住房减免契税事项时,需提交取款凭证或存折,证明其获得政府拆迁补偿的事实。 | 不再提交。加强后续管理。 |
9 | 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变更登记时,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内容和进展情况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10 |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事项时,要提供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二)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方式办理,每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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