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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12-7

  我局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关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7日

  附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提示:

  按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表示,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规模较小,难以建立记录完整且真实的账簿。此前,为了节省征收成本、保障税款征收,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但范子英同时表示,个体工商户多为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健全的记账系统,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恐将过高。

  老五点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显然,下列个体户才是达不到设置账簿的标准,才可以定期定额:

  (一)注册资金小于10万元;

  并且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40000元。

  看来,基本上只有不达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才能享受定期定额。但北京局似乎也没有点明,仅保留对“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定期定额。老五很好奇,不知道北京这个代征税款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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