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3-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北京市将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二、代开专用发票条件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同意后,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发生变化或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报告。
(四)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内容包括:代开会员户数;代开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已代会员申报缴纳税额、已开具完税凭证户数和代开会员名单清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第一批符合试点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名单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第一批符合试点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名单
序号 | 社会信息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所属税务机关 |
1 | 91110117697682880U | 北京数据在线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平谷国税局 |
附件2: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
甲方(委托代开单位): 乙方(受托代开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甲方作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乙方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依法纳税,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如下:
一、甲方应注册为乙方平台会员,授权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预缴的税款。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乙方应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二、代开范围为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相关栏次内容应与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满足代开要求的认证资料和业务信息,并提出开票申请,乙方按照规定审核后收取对应票面的预缴税款后,为甲方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甲方在乙方平台代开发票,依然受甲方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乙方遵照相应的征收管理法规处置委托代开事宜。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纳税主体的证明材料以及代开发票必须的业务信息。
(二)应缴纳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预缴税款。
(三)取得乙方交付的发票及税收凭证后,甲方应自行按照属地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办法申报纳税。
(四)甲方有权利选择和指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凭证送达的方式和地址。
(五)在甲方缴纳税费后乙方没有按时开票的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出补开发票或退回税费的申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开发票或退回预收税款。
(六)由于法律法规的修改、甲方纳税主体的变更、属地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调整等情形,甲方已经不适用代开规定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适时终止代开协议,由于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应配合乙方属地税务机构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管和核查。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经审核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后,为甲方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二)依照甲方提出的代开申请收取税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乙方属地税务机关规定,在指定期限内为甲方提供税务凭证。
(三)乙方负责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凭证按照甲方指定的渠道和地址送达。
(四)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代开业务信息,均需保存备案以供甲方或乙方税务机关核查,乙方在不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将甲方信息泄露给除税务机关外的第三方。
(五)乙方有权利拒绝在甲方不缴纳税费的情况下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不得以此种情况作为依据向乙方主张损失和赔偿。
(六)因甲方属地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停止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乙方应遵照税务管理要求,及时停止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协议终止,甲方不得以此向乙方主张权利和赔偿。
(七)乙方平台应配合甲方属地税务机关的征收核查。
(八)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甲方纳税主体变更的情况,乙方有权利适时终止代开发票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提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为受委托代为开票,因甲方原因造成违反法规受到处罚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力。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一、相关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切实解决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难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降低征纳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经市国税局同意,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企业和会员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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