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7]4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7〕48号 2017.11.30
各区环保局、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废水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根据北京市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制定了《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二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本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联网。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市环保局联系人:赵晨莹;联系电话:82568321;市水务局联系人:付朝臣;联系电话:68556743)
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