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业务办理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政策的完善,企业对外涉税业务的办事要求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为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政策,更便利的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我们依据国税发【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0号公告整理出最新的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办事提示,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同时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一、办事流程
(一)合同备案: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信息表》(附表1)一式两份
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未取得过非居民纳税识别号的应在合同备案前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报送资料:
《组织临时登记表》(附表13)一式两份
2、办理合同备案:
(1)源泉扣缴类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自签订(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合同备案。
报送资料:
①《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表2)纸质文档一式三份(一份合同备案岗留存、一份纳税判定岗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附表2及附表2-1新旧两个版本均需报送;
②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③书面说明:其中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
④《资料受理清单(源泉扣缴类)》(附表3)一式两份;
⑤《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附表4)一式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按不同合同类型还应提供:
⑥利息类合同应提供:利息款项的详细计算公式;
⑦股息类合同应提供:
a做出分配股息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b分配方公司章程以及能够体现分配比例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如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
c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财务审计或税务审计);
d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⑧股权转让类合同应提供:
a能体现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b被转让公司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c被转让公司章程复印件;
d能体现被转让股权成本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被转让公司的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购入合同或协议);
e有关此次财产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复及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⑨其他财产转让类合同应提供能体现被转让财产成本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购入合同);
⑩属于支付资本金的应提供:
a关于注销清算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b初始投资时签订的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c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d清算报告复印件;
e完成税务注销的,提供相关注销文书复印件;
f外方投资款股东的《承诺函》,《承诺函》中应明确:本次取得的投资款项未侵害其他股东或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人的利益;
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
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⑿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第一税务所。
(2)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类
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备案。
报送资料:
①《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表5)纸质文档一式三份(一份合同备案岗留存、一份纳税判定岗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附表5及附表5-1均需填报携带;
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③书面说明:其中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
④《资料受理清单(工程劳务类)》(附表6)一式两份;
⑤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非居民提供);
⑥《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附表4)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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