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计划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理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属于即办事项范围,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提供代办转报及邮寄送达服务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以下3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转报,并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建立台账登记,代办转报纸质资料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要求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页末空白处注明“需邮寄送达”字样,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为申请人登记注册地址。
三、简化申请材料
(一)已在工商等部门提交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资料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属于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申请材料目录中取消税务登记证件。
(三)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要求税务机关经办人员认真做好人、证一致性核查工作。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纳税人网(网址:www.bjnsr.gov.cn)实现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24小时咨询预约。纳税人通过网站中服务广场点击“预约取号”栏目,跳转至网站登录界面,单位纳税人可使用CFCA证书、一证通证书及用户名密码方式进行登录,自然人纳税人可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后进行登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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