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2-05
税计划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二、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因国税机关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代征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一、实施委托代征的背景、意义?
为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本着降低征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举可以有效降低税款征收成本,简化办税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办税的问题,优化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二、我市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的范围?
本公告明确了本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代征范围。
三、如何理解本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相关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费仍由地税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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