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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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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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1998-6-12
京地税二[1998]36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计划提示 ——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本法规自 2016年5月15日起 全文废止。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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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计划提示 ——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本法规自 2016年5月15日起 全文废止。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总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个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