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09-27
税计划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的规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8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9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按照中央部署,2016年5月全面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9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最后可开具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消费者取得该日开具的有奖发票最后兑奖日期应为2016年9月28日。因此,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9月29日起全面停止刮开式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为便于消费者知悉,保障有奖发票中奖者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对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工作停止时间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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