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6号 -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
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百分比法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第6号 2016-9-20
在IPO企业审计过程中,拟上市企业由于会计基础薄弱,对不同的业务模式确定的收入核算政策往往存在较多问题,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恰当。同是完工百分比方法的运用,到底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下规范的内容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下规范的内容,如果对拟上市企业的业务了解不深入、对准则的把握条理不清晰,极易导致判断的自相矛盾、进而带来审计风险。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在核算和认定方面既有特殊性、又有核算方法的同质性,一直以来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IPO申报企业中涉及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的适当性高度关注。例如,证监会2015年对某IPO企业 “交通环境智能治理系统”业务未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出质疑。因此,事务所应结合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规对IPO企业会计核算及规范运作的要求,审慎对待相关业务的审计。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审计做如下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
审慎确定IPO企业不同业务模式应适用的准则
一、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各自主要规范范围
(一)收入准则主要规范范围
该准则规范的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二)建造合同准则主要规范范围
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
3.建造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5)建造合同的标的资产通常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定制的非标准资产,如不做较大改动,可能只有该客户可以使用;
(6)承接建造合同的企业(承包方或施工方)仅仅就其提供的施工劳务、材料和设备等获取相关报酬,不承担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剩余风险和报酬,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如建造完成后,标的资产本身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由客户承担。
二、如何界定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一般判断标准
当买方可以在相关业务(如房地产施工)开始前指定专业结构元素的设计和/或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如房地产建造合同)通常情况下适用《建造合同准则》。
相反,对于相关业务(如房地产)的买家只有有限的能力来影响所建造资产设计的买卖协议,例如只能选择卖方所指定的设计选项,或指定设计相对基本设计只有轻微的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收入准则》。
(二)在判断企业销售合同适用《收入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图表列示的步骤进行初步判断:
风险提示二:
审慎选择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一、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完工进度的确认
(一)收入准则关于完工进度的确认
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4.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
5.在实务中,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二)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 100 %;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二、实务中对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关注
(一)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
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
1.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地估计;
2.已发生成本的完整性,对于成本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成本要做合理的估计;
3.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要结合历史上已完工项目的整体毛利率情况,合理判断企业对尚未完工项目编制预算是否合理;
4.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划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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