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2016-07-14
税计划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个人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属的纳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三、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
(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1份(附件2)。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构建诚信纳税体系,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两头跑、多头跑,保证个人方便、快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特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公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个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无需申请地税机关出具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意见,可直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个人可以到全市任一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的纳税服务厅(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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