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6]113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16]1130号 2016-6-30
京财税[2015]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煤炭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市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铁矿、石灰石、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和矿泉水资源税均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3.5%;石灰石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
其中,铁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其余税目的征税对象为原矿。
二、地下热水继续从量计征,其中:一般用途地下热水资源税8.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地下热水资源税30元/立方米。
特殊行业是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
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采取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可按用途享受对应类别的税率标准;对无法分别计量的,从高标准计征。
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四、请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联系人:赵丽敏;联系电话:88549973,13693535206)
相关政策——
财税[2015]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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