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5.19
税计划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31日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跨境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29号公告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资料:
(一)跨境行为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条款废止]跨境行为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提交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货运运单。
(二)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实际客运收入、客运量、始发地、到达地情况的汇总表或者汇总清单。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交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为以下材料之一:
(一)购买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购买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见附件),并装订成册,由纳税人留存,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29号公告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及本公告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六、纳税人发生29号公告第二条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者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之后的当月,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为规范我市跨境行为免税管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明确了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仓储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跨境行为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在申请免税备案时,可提交的实际发生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的,可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五、明确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并告知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
六、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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