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计划网站 第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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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同期资料辅导材料
一、同期资料管理的主要文件 1、根据企业所得法法第4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14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国税发〔2008〕114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需在次年5月31日之前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第13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