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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021-11-15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公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四、关于衔接“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体现了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保持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公告》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步提供重整资料,谨防再次失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在原有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基础上,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迎来更大利好

  企业破产,并不是企业走向消亡的一个简单结果,而是企业在资不抵债等状况下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种持续状态。破产重整制度为面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恢复生机的机会。一方面,对债务人而言,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继续生存下去,并可能重新恢复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可能使企业产生正常的利润,从而获得更多乃至全部的债权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干部、公职律师乔伟表示,对于纳税信用级别比较低的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其在办理发票、退税等涉税业务,以及办理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影响企业的业务经营与重整新生。而31号公告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具体来说,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31号公告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提供了很大利好。”乔伟表示,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为例,根据规定,纳税人如果“30日内纠正”,在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时,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可以加5分,其他的加4分;纳税人如果“30日后本年纠正”,可以加2分;而纳税人如果“30日后次年纠正”,则只能加1分。31公告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的相关事项,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无疑可以更好地帮助其修复纳税信用。而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这也是很大的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以为,只有在破产重整计划全部执行完毕后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相关企业就可以及时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同步提供重整计划等资料

  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应关注程序性规定,妥善做好申请工作。结合31号公告规定来看,具体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破产重整企业应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需要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以及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相关证明,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破产重整企业将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业务重整,涉税管理也应“重整”

  虽然31号公告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提供了便利,但并不意味着相关企业可以放松自身的涉税管理。业界专家表示,相关企业不仅应通过重整,让业务经营重新焕发活力,而且应当借助重整机会,对自身涉税管理也进行“重整”和升级,谨防再次发生失信行为,以更良好的纳税信用水平促进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乔伟向记者表示,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注重涉税处理合规,持续做好纳税信用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填报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除了这些情形外,相关企业还应重点关注破产重整过程中容易忽视的涉税事项,比如破产程序中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新增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对债务进行豁免而产生的所得税等。

  “此外,破产重整企业还可能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企业也应重视这些税种的管理,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乔伟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田俊杰 本报记者 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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