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行业继续教育的新形势,不断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需要,我们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经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研究整理意见、修改讨论、定向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地注协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认真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
联系人:继续教育部陈靖李丽
联系电话:(010)88250158,(010)88250156
电子邮箱:chenjing@cicpa.org.cn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3.关于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2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 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四)指导和评价地方注协的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的认定,并进行抽查。
(六)举办及委托举办各类培训。
(七)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审核认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地方注协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十二条 地方注协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在行业内公示程序,并开展定期考核。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注协评估,认可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中注协对地方注协认可的内部培训资格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地方注协通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责令地方注协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第十四条 事务所有内部培训资格并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注协,应当对事务所统一实施的培训予以认可。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分所应当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方注协审核。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报分所所在地注协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八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8个学时。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所在的地方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当年度的面授培训学时可由网络录播培训学时替代。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符合上述情形第(二)(三)(四)项,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可减半,有关职业道德培训仍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地方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CPA证书号码 | |||||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 |||||||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 |||||||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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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 地方注协意见 |
说明: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注协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3.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2
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姓 名 | CPA证书号 | ||||
转出事务所名称 | |||||
转入事务所名称 | |||||
以下信息由转出事务所所在地方注协填写: | |||||
本年度已完成培训学时数 | |||||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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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备注:1.注册会计师跨省转所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方注协根据此证明确认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培训学时数;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方注协和注册会计师本人各留存一份。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制度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定。其中,地方注协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地方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 中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地方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免于参加继续教育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1月23日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地方注协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会员编号 | |||||||
所属协会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主办方 | 活动名称 | 起止时间 | 申请学时 | |||||||
主办单位意见: 该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确认 继续教育学时。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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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业会员诚信声明: 本人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胜任能力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 非执业会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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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执业会员所属协会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
1.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2.此表适用于非执业会员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认可的单位及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统一格式的学时证明表,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
主办单位: | |
联系方式: | |
专业活动名称: | 起止时间: |
主办单位意见: 等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 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名单及建议学时数量附后)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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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注协意见: 同意主办单位意见,确认附表所列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发放《学时证明》。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2.此表适用于除中注协或地方注协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可单位、及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注协提出专项活动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经考察确认其学时结果。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会员编号 | ||||||||||||
所属协会 | 所在单位 | ||||||||||||||
申请总学时 | 投入式学时 | 产出式学时 | |||||||||||||
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 | |||||||||||||||
时间 | 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 | 申请学时 | |||||||||||||
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 | |||||||||||||||
时间 | 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 | 申请学时 | |||||||||||||
本人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同时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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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注协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2.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姓 名 | 会员编号 | ||||
所在单位 | |||||
转出协会名称 | |||||
转入协会名称 | |||||
以下信息由转出协会填写: | |||||
本年度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 | |||||
本年度减免学时情况 | |||||
特此证明。 (转出注协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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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说明: 1.非执业会员跨省转会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此证明确认非执业会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协和非执业会员本人各留存一份。 |
说明:
1.非执业会员跨省转会时填写此表。
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此证明确认非执业会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协和非执业会员本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行业继续教育的新形势,不断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需要,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目标和任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于今年年初启动《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自2007年1月起施行。在此基础上,2008年9月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自2010年11月起施行。近年来,随着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推进,行业继续教育形势发生新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继续教育理念的更新。继续教育理念不断向满足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非执业会员增强归属感和获得感的需求转变,也对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方法手段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质量和继续教育效果。
二是继续教育形式的变化。当前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中注协举办的远程培训班、委托会院举办的培训班和面向西部地区的送教援教班。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地方注协也广泛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培训。
三是国际教育准则的调整。2005年以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设的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持续对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进行修订完善。2019年11月,发布了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1-8号,主要对职业会计师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进行了修订。
基于上述背景,中注协决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保证修订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民主性,修订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初步征询意见阶段。一方面,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2021年2月,设计并发放电子调查问卷,面向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征询修订意见,同时电话访问部分行业高端人才征求意见建议。另一方面,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方向和内容定向征求北京、上海、江苏、山西、深圳、安徽等地方注协意见建议。
二是研究修订阶段。3-4月,参考新修订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汇总整理各地注协和事务所反馈意见,并借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律师、评估师、医师、税务师等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经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形成修订初稿。
三是定向征求意见阶段。5月,召开行业高端人才代表座谈会,听取中注协教委会代表和部分行业高端人才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后,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6-7月,将修改稿再次向地方注协和行业高端人才征求意见,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北京注协专门邀请非执业会员代表座谈研讨,反馈意见经过逐条讨论和电话访谈有关地方注协,采纳了多数合理建议。
三、修订的主要方面
一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统筹考虑,合并成一个制度。整体框架上,保留了原有的总则、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继续教育的组织、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附则等五章,为明确各培训主体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并参照评估师和医师继续教育规定,将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调整为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内容有十一点:
第一,关于制定依据。修订前,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后,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作为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行业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删除。
第二,关于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修订前,没有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内容。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了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修订前没有对继续教育内容提要求,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相关内容,增加了对继续教育内容的原则要求。
第四,关于继续教育的周期和学时。修订前,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须80学时。考虑到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注协在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修订后明确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40学时。
第五,关于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有组织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修订后,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关表述,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形式。其中,投入法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和网络录播培训,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第六,关于产出法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修订前,参与行业工作确认的学时普遍偏低。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反哺行业积极性,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产出法认可的情形,同时提高产出法的确认比例,1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七,关于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学时。修订前,网络培训2年内不得超过32个学时。一方面,考虑到今后网络培训的现实需求,不再限制网络培训学时,另一方面,考虑到面授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修订为每个周期内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八,关于职业道德的培训学时。修订前,制度规定职业道德学时2年内不少于4个学时。为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提升职业修养和执业质量,加大了对职业道德培训的学时要求,修订为每年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九,关于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的认定条件。修订前,主要包括三项: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符合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为使得地方注协在对内部培训资格认定更加清晰和更具操作性,增加了“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同时,为保证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加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需要“在行业内公示”的程序。
第十,关于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修订前,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考虑到接受强制培训不易操作,修改为“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即未完成继续教育,暂缓年检。
第十一,其他内容修订。此次修订还包括:修订了特殊情形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增加了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将培训机构保管相关材料的年限减至三年等内容。
二是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以制度形式发布,即《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整体框架上,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保持一致,将第二、三章“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和“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合并调整为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将第五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调整为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修改后为总则、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附则等五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内容有八点:
第一,关于制定依据。修订前,依据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修订后,考虑到当前行业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删除。
第二,关于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修订前,对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认证单位、境外职业会计组织等组织主体分别提出认证要求。考虑到各类组织主体的相似性和一致性,修订后整合、规范、统一了对各类组织主体的认证要求。
第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修订前没有对继续教育内容提要求,考虑到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内容应与行业有一定关联度,增加了对继续教育内容的原则要求。
第四,关于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投入法和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存在交叉。修订后,参考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其中,投入法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第五,关于继续教育的有效周期。修订前,超出规定学时的投入法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度。考虑到与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非执业会员和地方注协在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取消递延规定。明确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完成40学时。
第六,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修订前,学时确认标准未明确具体学时数量,修订后,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不同继续教育形式可确认的学时数量和总学时所占比例,具体化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学时确认标准。具体标准与执业会员保持一致,即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40个学时,其中产出法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修订前,继续教育学时采取本人申报、地方协会审核的确认方式。考虑到协会作为培训的责任主体,本人申报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从服务会员的角度出发,统一由协会确认和登记学时。
第八,关于特殊情形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修订前,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考虑到当前网络培训的普遍性和便利性,修订后不予免除,采取学时减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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