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制度;
(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第三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七)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试点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和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
(四)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结合合规材料,向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有关申请、要求;
(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
(四)不得利用履职便利,干扰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或者变相不履行合规计划、拒不配合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合规计划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地方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报送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时间地点:2021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最高检举行“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人员:杨春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林庆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洪武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张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
主持人: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
文字实录
[高检网]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回答记者提问。08:25:05
[肖玮]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08:31:11
[肖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林庆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王洪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顺。08:31:31
[肖玮]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二是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08:32:04
[肖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强调民营企业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08:32:20
[肖玮]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有力工作举措,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努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08:33:02
[肖玮]自去年3月,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履行民营企业老娘舅“严管厚爱”责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此项工作,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发出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职办案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主动作为的信号,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近一年来,张军检察长在座谈、调研中多次强调,通过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做好服务企业的“后半篇文章”。08:33:23
[肖玮]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杨春雷副检察长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介绍起草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08:34:12
[杨春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1年6月3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08:34:34
[杨春雷]一、起草背景及过程。08:35:38
[杨春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求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08:36:02
[杨春雷]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四大检察”职能作用,通过推动修改刑法相关条文、制定发布检察政策和典型案例、部署开展专项活动等有力举措,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08:36:26
[杨春雷]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受到企业欢迎,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专门报告了这项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给予充分肯定。08:36:51
[杨春雷]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并为下一步立法完善积累实践经验,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08:37:23
[杨春雷]在第二期试点工作中,最高检注重在“有序”和“规范”上狠下功夫,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2021年2月,最高检组成工作专班,全面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08:38:09
[杨春雷]3月至4月,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相关中央单位登门走访,介绍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就共同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进行沟通会商,得到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响应。经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意见》审议稿,于5月10日由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08:38:50
[杨春雷]二、《意见》的制定思路。08:39:53
[杨春雷]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四个注重”:08:40:10
[杨春雷]一是注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08:40:28
[杨春雷]我们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决不能搞“一阵风”“走过场”,只有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真“严管”、真“厚爱”,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走上合法合规经营的发展正道、坦途,才能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贯穿其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08:41:12
[杨春雷]二是注重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基本内涵,确保严格依法推进试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创新试点要于法有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更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意见》明确要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08:41:33
[杨春雷]三是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合力。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监督评估涉及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多领域,不是哪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就能完成的,必须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履行合规承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实现最佳的司法办案效果。08:42:30
[杨春雷]有鉴于此,《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即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08:43:01
[杨春雷]四是注重总结试点经验,留出改革空间。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各试点单位围绕合规监督评估机制探索形成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行政机关监督考察、联合监督考察等不同模式。《意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研判不同模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为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作进一步探索留出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08:43:59
[杨春雷]三、《意见》的主要内容。08:45:15
[杨春雷]《意见》分四章,共20条。《意见》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定义,即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第二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建立和运行的原则。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08:45:38
[杨春雷]《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以及联席会议机制。第八条明确试点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本地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履行对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巡回检查制度。08:46:05
[杨春雷]《意见》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启动第三方机制、组建第三方组织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以及书面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参与合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08:46:30
[杨春雷]《意见》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对监检衔接以及指导意见的效力作了规定。08:47:13
[杨春雷]《意见》的出台,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08:47:31
[杨春雷]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正反面典型案事例和经验做法,努力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提供实践基础。08:47:49
[肖玮]谢谢杨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请高景峰主任简要介绍典型案例有关情况。08:48:14
[高景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此次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改革探索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的意义和价值。下面,我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情况。08:48:38
[高景峰]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性合规整改。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08:48:55
[高景峰]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工作相结合,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推动涉案企业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08:49:37
[高景峰]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要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08:50:05
[高景峰]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惩治预防涉企犯罪的同时,有力推动当地建筑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08:50:39
[高景峰]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各部门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典型案事例的指导和收集制发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08:51:37
[肖玮]谢谢高主任。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08:52:12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最高检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这项工作有哪些积极意义,是否取得了预期成效?08:52:37
[杨春雷]今年4月至5月,张军检察长率最高检调研组先后到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就企业合规改革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强调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具有积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现实意义。08:53:01
[杨春雷]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已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和稳就业、稳市场的“顶梁柱”,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深刻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08:53:29
[杨春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改进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对于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08:53:47
[杨春雷]二是有利于有效防治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经济犯罪持续增长。2015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人数的平均升幅为8.9%,平均约占总体刑事犯罪受理人数的7.7%。从司法实践看,经济犯罪成因往往涉及社会治理中的系统性、深层次问题,单靠刑事法律的“孤军作战”,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推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对于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08:54:39
[杨春雷]三是有利于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保障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引入严格入罪机制和刑事责任非刑罚化并举的理念,通过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协议的适用,要求和监督涉案企业在交纳高额罚款、上缴违法所得和赔偿被害方的同时,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作为暂缓起诉、不起诉或者辩诉交易的基础。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先后制订合规标准和要求,出台合规体系建设指南。从国际范围看,合规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对于运用国际规则服务企业“走出去”,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08:55:32
[法制网]今天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方面,如何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形式主义(“虚假整改”)以及可能出现的“花钱买刑”等腐败问题?08:57:06
[高景峰]我们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全面总结梳理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从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内容规定的角度,下决心下力气防止和避免诸如“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08:57:25
[高景峰]一是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比如,《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细化实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08:58:42
[高景峰]再如,《意见》第九条对巡回检查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成员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08:58:59
[高景峰]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和运行负有主导职责,决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08:59:18
[高景峰]三是健全第三方组织启动运行机制。比如,《意见》第十条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方面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08:59:35
[高景峰]再如,《意见》第十七条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08:59:57
[高景峰]四是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09:00:18
[高景峰]下一步,我们在抓好《意见》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09:00:44
[中国企业报]请问国资委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召集单位之一,在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下一步如何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09:01:03
[林庆苗]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需要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在当前全球强化合规的大趋势下,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总体上看,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点到面、步步深化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09:01:37
[林庆苗]一是学习探索阶段。早在2014年,国资委就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探索开展合规管理的要求,并组织有关企业多次赴国际大公司深入学习交流。09:02:39
[林庆苗]二是试点积累阶段。2016年,国资委在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等5家企业,正式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化认识、积累经验。09:02:57
[林庆苗]三是全面推开阶段。2018年,在试点基础上及时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出口管制等高风险领域,先后印发一系列合规指南,指导企业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明确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全体员工,贯穿业务开展全过程。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国资委结合实际,陆续出台相关制度,积极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合规管理,取得较好成效。这些都为国资委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09:03:24
[林庆苗]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企业合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开展第二批试点,此次专门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更加重视合规、依法依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应该说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对我们而言也是一个新领域、新课题,国资委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之一,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论证涉及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范和考察评估标准,加强对试点地方有关工作的调研,尽快探索形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有效路径。09:05:01
[林庆苗]与此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根据评估标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企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09:06:31
[中华工商时报]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承担部门,全国工商联下一步对此有什么工作考虑?09:06:54
[王洪武]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工商联的工作主题。从促进“两个健康”的角度而言,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是其内在要求。全国工商联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多年来持续开展“法律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加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的培训,举办民营企业合规管理高端对话,努力提升企业合规意识。09:07:19
[王洪武]在第一期和目前进行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工商联也通过不同形式参与了试点工作。这次文件提出,全国工商联与最高检、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并明确由全国工商联负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我们更觉责任重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承担好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09:08:20
[王洪武]一是加强协作配合。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单位,我们深知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才能取得实效。我们将切实履行好承担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主动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交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各方联系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形成多方工作合力。09:09:17
[王洪武]二是尽快建章立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需要系列制度机制作保障。管委会工作规则、涉及第三方机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工作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等等这些文件都需要深入研究制定,这是管委会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将在最高检的指导下,与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一起,成立专门工作力量,抓紧展开制度机制的研究建立,共同加强业务指导,让基层开展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09:10:09
[王洪武]三是积极探索创新。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是个新课题,现在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一些理论和重大法律政策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很多实践问题需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我们将和管委会成员单位加强工作配合,与理论研究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等开展合作,加强理论研究,注重实践探索,总结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走深走实。09:11:12
[王洪武]四是加强指导检查。我们将深入走访了解试点地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对试点地区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监督评估工作扎实推进。同时,联合管委会成员共同研究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代表组成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09:12:05
[王洪武]总之,我们将加强协作联动,发挥好各方面作用,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取得实效。09:13:08
[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规管理、高质量发展。在企业合规管理中,贸促会如何发挥职能,与其他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09:13:32
[张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企业而言,高质量经济发展既包括领先的技术实力、一流的产品质量、持续的创新动力等硬实力,也包括品牌的影响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优质的服务体系等软实力,合规建设就是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重要内容。纵观世界,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实践表明,合规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必由之路,以尊重规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担当责任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合规管理,成为企业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不可或缺的软实力。09:14:01
[张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企业要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企业合规建设的政策文件,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强化合规意识、建立合规体系、提升合规管理能力。中国贸促会于2018年5月成立了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在引领、带动、指导和促进我国企业合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09:14:49
[张顺]一是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当前,各国以合规名义对企业的监管日趋严格,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合规风险更加复杂。着眼于帮助企业应对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汇集专家、联系企业、沟通政府方面的机制与平台作用,重点围绕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反舞弊、反垄断、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等领域,对企业开展合规培训,两年来共开展培训221场,培训企业3万余家。09:15:20
[张顺]二是开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建有关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团队,利用贸促会在全国形成的系统网络,对具有境外经营业务的企业进行合规风险排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企业筛查合规风险,加强合规管理。09:16:19
[张顺]三是加强企业合规人才职业化建设。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向国家人社部申请设立企业合规师国家新职业并获得批准。今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发布了企业合规师新职业。将企业合规师纳入《中国职业大典》,这对于促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培养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人才,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09:16:47
[张顺]四是与行业商协会组织合作,制定有关企业合规的行业规范,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新能源商会等商协会合作,制定了电力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合规标准,以行业合规标准实施,促进行业企业整体合规。09:17:16
[张顺]五是加强企业合规国际交流。充分发挥贸促会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优势,积极与全球契约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欧洲等有关企业合规方面的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借鉴一些跨国公司在企业合规方面好的做法,为促进我国企业合规提供有益的经验。09:17:43
[张顺]六是通过面向企业举办有关合规方面的论坛、研讨、培训和讲座,推广企业合规标准,解读企业合规政策,传播企业合规知识理念,弘扬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企业合规建设的良好氛围。09:18:19
[张顺]下一步,中国贸促会将与最高检、国资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多方合力,更好更实更快地推进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09:18:59
[肖玮]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09:19:59
[肖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推进企业合规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需要有关各方全力以赴齐抓共管。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护航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09:20:25
[肖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09:21:13
[高检网]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09:21:32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企业员工9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有鉴于此,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案例二:
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案例三:
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19年10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及刘某甲、陈某相继到案。2020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案例四:
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山东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道路维修、楼房建设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涉及该市1家民营企业、2家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均为当地建筑业龙头企业,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3月、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深入企业开展调查,于2020年5月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J公司等6家企业被胁迫陪标的案件事实。6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的要挟,处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同时,检察机关实地到6家企业走访调查,掌握企业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到住建部门座谈,了解到6家企业常年承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年创税均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1家企业年创税1亿余元,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如作出起诉决定,6家企业三年内将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工程,并被列入银行贷款黑名单,将对企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和全市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020年5月,泰安市两级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住建部门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对近年来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摸排自查,净化建筑业招投标环境。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当地10家建筑企业、连同6家涉案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宣讲企业合规知识,用身边案例警醒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从而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目的。
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举办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公开回复会,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从源头上避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在合规建设过程中,6家涉案企业缴纳171万余元行政罚款,并对公司监事会作出人事调整,完善公司重大法务风险防控机制。此后6家被不起诉企业积极扩大就业规模,安置就业人数2000余人,先后中标20余项重大民生工程,中标工程总造价20余亿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推动当地建筑行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了生动的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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