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4-7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学习笔记<罗秋生>
总局解读案例: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笔者分析:
1.无优惠下应纳税额=80000×10%-1500=6500元
2.只享受残疾人政策应纳税额=6500-2000=4500元
3.享受税总8号优惠的减免税额=2250元
4.该年度享受优惠的全部减免税额=2000+2250=4250元
5.该年度应纳税额=6500-4250=2250元
税总8号公告减半的实际比例=本规定减免税额/享受本规定前的应纳税额=2250/4500=50%
享受8号优惠的减免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应仅限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前提下。
6.假设未能享受残疾人减免优惠,李某享受8号优惠减免税额=(80000×10%-1500)×(1-50%)=3250元;与享受了残疾人减免优惠比,减免总额少1000元。
7.仅就8号优惠来说,如果有其他优惠,会使享受8号优惠的减免税额不同;在未能享受残疾人优惠前提下,如单独统计享受8号公告的优惠,会多1000元。
8.残疾人减免优惠2000元不变,变化的只是8号公告的减半优惠金额;8号公告的减半,是在其他优惠基础上再减半,是减免其他优惠之后应纳税额的再减半。
9.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低税率计算,先减去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计算应税所得;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表列示)、抵免所得税额(A107050表列示),实际是在按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中直接扣减。比如,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税额,是按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之后,全额抵免。
10.8号公告的减半会有两种情形:一是年度应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全额扣减其他优惠后计算本政策减免税额;二是年度应税所得额超过100万的,按100万占年度应税所得额的比例,对应扣减其他优惠后计算本政策减免税额。
第一种情形,其他优惠减免额,影响8号的减税税额是固定的,被剔除的比例始终是其50%;
第二种情形,其他优惠减免额,影响8号的减税税额是变动的,被剔除的比例会随年度应税所得增加而减少。
※总局解读案例: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笔者分析:
1.无优惠下应纳税额=1200000×35%-65500=354500元
2.只享受残疾人政策应纳税额=354500-6000=348500元
3.只享受减半应纳税额=354500-(1000000×35%-65500)*(1-50%)=212250元
4.全享优惠下应纳税额=354500-6000-139750=208750元
全享优惠下减免总额多3500元。
5.值得商榷的是:案例中1000000×35%-65500=284500,并不是120万所得额中所对应的100万的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全部在100万中减除,导致少算100万对应的应纳税额,会直接使得减半优惠税额减少。
6.如果按折算思路,100万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
=354500*100/120=295416.67元
则:1)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200000×35%-65500)×1000000÷1200000-6000×1000000÷1200000]×(1-50%)=[(12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45208.33元。
比案例中减免税额139750元,将会多5458.33元。
2)只享受减半应纳税额=354500-[(1200000×35%-65500)×1000000÷1200000]×(1-50%)=206791.67元
3)全享优惠下应纳税额
=354500-6000-145208.33=203291.67元
全享优惠下减免总额多3500元。
7.对100万所得的应纳税额,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全部享受优惠下,应纳税额相差208750-203291.67=5458.33元。
8.假设年应税所得额为200万,看一下6000元优惠给8号减免税额造成的影响:
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2000000]×(1-50%)=140750元
案例中年应税所得额120万时,100万对应的减免税额139750元;当年应税所得额为200万时,对应的减免税额是140750元;两者相比,年应税所得额增加后,100万应税所得额对应的减免税额,将会多1000元。
年应税所得额越大,6000元被减的越少;100万对应的减免税额计算基数越大,减半税额越大;虽然法定减免金额不变,但是赚得越多,100万对应的减半越大,变相使得法定减免影响减半的金额越小;当100万占年应税所得额的比例足够小时,两项优惠几乎同时完全享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减免税优惠※
经营范围暂不征税;特定人员优惠;特定情形优惠。
1.经营范围暂不征税: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四业”所得暂不征税,四业即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2.特定人员优惠:
1)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2)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3)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4)财税[2003]26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
5)个税法,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3.特定情形优惠:个税法,自然灾害受重大损失可减征。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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