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2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政策延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政策延期]
建办市函[2021]93号 2021-3-2
税屋提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法规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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