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2号 2021-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为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各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增长过快、2021年当年调整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根据2019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2022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过渡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公布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六、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工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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