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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2021年人社部发[2021]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202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案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遗属待遇合计:5637+42982.13=48619.13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案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3+6/12)=19.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54256.13=59893.13元

  案例2: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15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15+6/12)=7.25<9,则按最低9个月计算)
  遗属待遇合计:5637+25366.5=31003.5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患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分类汇总表(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员类型 补偿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标准 支付渠道
在职人员 丧葬补助金 死亡时本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2倍 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
抚恤金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5年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不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5 年 3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满5年不 满年 6个月
养老保险徼费年限满10年 不超过15年(含15年) 9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 上不满30年 9个月+N(N≤14),毎 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 増加1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0年以 上 24个月
退休人员 丧葬补助金 2倍
一次性抚恤金 计算方式同在职 每领取1年退休金减少1 个月,最低9个月
备注: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属可領取丧葬补助金和忱恤金(合称遗嘱待遇);
2、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无法享受待遇,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贵责任;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4、需要密切关注各省市配套政策,即落地执行的政策。
   
2020年度各省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汇总表
序号 省市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月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1 上海市 76437 6362
2 北京市 75602 6300
3 浙江省 62699 5225
4 天津市 47659 3972
5 江苏省 53102 4425
6 广东省 50257 4188
7 福建省 47160 3930
8 山东省 43726 3644
9 辽宁省 40376 3365
10 内蒙占自治区 41353 3446
11 重庆市 40006 3334
12 湖南省 41698 3475
13 安徽省 39442 3287
14 江西省 38556 3213
15 海南省 37097 3091
16 湖北省 36706 3059
17 河北省 37286 3107
18 四川省 38253 3188
19 陕西省 37868 3156
20 吉林省 33396 2783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35720 2977
22 山西省 34793 2899
23 黑龙江省 31115 2593
24 河南省 34750 2896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35859 2988
26 青海省 35506 2959
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4838 2903
28 云南省 37500 3125
29 贵州省 36096 3008
30 西藏自治区 41156 3430
31 甘肃省 33822 2819
 

刚刚领一个月的养老金就去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退回多少来?

  参加社会保险有一种风险,那就是万一还没有领养老金就去世怎么办?

  如果参加的是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返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毕竟个人缴纳的钱数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也不会亏本。

  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以外,还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参加养老保险去世后有哪些待遇?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抚恤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如果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刚刚退休领取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待遇是怎么计算的?

  首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我们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是需要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实现个人缴费,这一部分钱全部进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形成未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记账,相应的利率都是由国家统一公布,过去的时候是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现在是有人社部统一公布。2016年以来一直在6%~8%以上,2016年是8.31%。因此,对于企业职工是不会亏本的,利息也不低。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缴费基数是自由选择,缴费比例是20%。这样记入个人账户的钱数依然是个人缴费基数的8%,这样能够保本的部分是40%。

  如果只领取了一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上就是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把领取的那一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减除,就是可以继承的部分。

  其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过去是有各个省市自行确定的,不过人社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9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统一标准,变化比较大。并不确定各地有没有过渡性方案。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丧葬抚恤待遇均是跟该省、市、自治区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丧葬补助金是两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抚恤金为9~24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地相差比较大,像上海市是6370元、北京市为6300元,而吉林省是2783元、黑龙江省是2593元。山东省是3644元。

  一次性抚恤金为什么是负担的呢?主要跟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相挂钩,更加符合情理。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一次性抚恤金的为9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可领取月数再增加一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也就是最高9+15个月。

  领取养老金以后,每领取满一年减少一个月的可领取月数,最少不低于9个月。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具体计算到月。

  也就是说,如果缴费满30年以上只领取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为24个月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12个月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果说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有10万元,缴费30年以上退休,去世以后只领取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在山东省办理的退休手续,能够领取的待遇总额为10万元+(26-1/12)×3644元,最终结果为19.44万元。比过去的标准还是要提升了不少的。

  来源:暖心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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