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65号 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8]765号 1998-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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