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184号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8]184号 1998-12-14
依据财政部令[2008]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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