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731号 1998-12-0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附件:
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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