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725号 1998-12-03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信证券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部 | 632 | 北京市 |
2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交易部 | 760 | 广州市 |
3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部 | 494 | 上海市 |
4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成都证券交易部 | 494 | 成都市 |
5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部 | 150 | 武汉市 |
6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一证券交易部 | 99 | 天津市 |
7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天津第二证券交易部 | 87 | 天津市 |
8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大连证券交易部 | 297 | 大连市 |
9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部 | 257 | 哈尔滨市 |
10 |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绵阳证券交易部 | 180 | 绵阳市 |
合计 | 3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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