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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函[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76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法规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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