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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函[1998]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41号      1998-10-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法规: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法规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法规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法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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