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8]36号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8]36号 1998-10-14
税屋提示——依据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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