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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发[1998]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52号      1998-09-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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