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536号 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6号 1998-9-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1998]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6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