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1998-08-26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6205.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