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18号 1998-07-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1.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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